竞业限制义务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时间:2024-12-20 22:29:01

1、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但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措施。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应履行的义务
  • 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要件
  •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使用
  • 如何与公司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签订竞业协议
  • 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解析
  • 热门搜索
    甲沟炎化脓了怎么办 雪地靴怎么洗 麻酱怎么调 铭瑄显卡怎么样 婚前协议怎么写 长虹空调怎么样 猜拳怎么玩 开户行怎么查 营业执照怎么年检 怎么设置开机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