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时间:2025-01-06 16:27:28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2005年《公司法》更是将此模式推而广之,确定了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诚然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的难度,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有资格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合资企业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也就是说,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方的资金就已经到位,但外方只需缴足15%即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外商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自然会拖延缴付注册资本。据调查,外方资金到位率一般只有60%—70%,有的只有20%—30%,但却能够按照协议上的注册资本比例获取利润。

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5、由于注册资本采用认缴资本的概念由来已久,此时将其改为实缴资本显然是不妥当的,并且认缴制相对于实缴制更符合市场的需求,利于企业的快速成立。因此,建议将第一次认缴资本的比例由15%适当地提高。另外,对剩余资本的追缴也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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