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2-15 10:30:54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即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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