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行政案件中非法收购林木的处理

 时间:2024-10-12 03:10:07

1、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非法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构成犯罪的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关于林业行政案件中非法收购林木的处理

2、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非法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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