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2、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3、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5、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