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治鲻镡彡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10日内到工商局备案。15+10=25,即25天内必须到工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