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之间的区别

 时间:2024-10-14 02:17:26

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之间的区别:撤销之后还可以再考,丧失教师资格是终身不得再考,终身失去教师资格。

丧失和撤销都属于取消教师资格的情况

1、撤销情况:《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丧失情况:《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简述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之间的区别

案例分析:

高老师在上课时习惯体罚学生,经过学校多次教育仍然没有改正,最终学生家长到教育局投诉了该老师,教育局撤销了高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那么高老师7年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题干中高老师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被教育局撤销教师资格证书,则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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