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胶使用年限规定

 时间:2026-02-18 05:48:54

1、当用于基有建筑加固时,宜为30年

2、当用于新建建筑(包括新建建筑的加固改造)时,宜为50年;

3、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4、结构胶使用的年限,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根据其所采用的主粘料、固化剂、改性材和其他添加剂进行设计的。目前加固常用的加固胶,一般是按30年进行设计的,因此,若要进一步提高其使用年限,则应进行专门设计,并应按国家规范的要求通过专项的检验与检测。为了保证新建工程使用结构胶的安全,凡通过该专项鉴定的结构胶,在供应时均应出具“可安全工作50年”的质量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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