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4-10-21 17:30:26

1、由于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侵权行为的秘密、隐蔽的特点,致使原告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相似+接触”原则,即原告如果证明了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则由被告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则推定其构成侵权。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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