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

 时间:2024-10-13 10:26:52

1、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条是对于数人(两人及以上)为同一个事项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时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代理中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2、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规定了共同代理中出现违法事项时,责任的承担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04.02 / 时效性:失效)关联关系:解释说明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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