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必须要交物业费,哪些情况可以拒绝交纳

 时间:2024-10-25 21:00:17

1、 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关键看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约定,且不能拒交,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减免。

2、 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业主应依据购房合同约定进行维权,而不是将问题全盘推到物业公司身上,甚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3、 以物业公司收费不实,拒交物业费;物业应当据实收费,降低物业费标准。如以此为理由诉讼,法院会在查明事实后对业主的诉求予以支持。

4、 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可以要求减免,但必须通过诉讼提出。至于法院的个案判决,是否涉及其他业主,则需要具体分析。

5、 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因为物业成本照常发生,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以此理由拒交供暖费的,也不成立。

6、 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应由原业主承担以前拖欠的费用,新业主承担购买后的费用。未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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