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得受理的范围

 时间:2026-02-14 09:07:34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鉴定并不是来者不拒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伤残鉴定:  

步骤|方法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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