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6-02-14 14:12:13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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